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工作部署,有序处置高风险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高风险机构)风险,切实维护辖区金融稳定,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经济金融风险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在巩固全区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成果的基础上,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稳定大局、统筹协调、分类施策、精准拆弹”总方针,以处置高风险机构风险为关键切入点,有序化解金融风险,为自治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金融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稳中求进的原则。按照“系统性风险大于道德风险,宏观风险大于微观风险,社会风险大于经济风险”的判断标准,加强前瞻性分析、全局性谋划、战略性布局、整体性推进,着眼宏观经济大局,找准不同高风险机构的突出风险点,明确应对优
先序,处理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保持经济稳定增长的关系,防止出现处置风险的风险。
——坚持市场化、法治化的原则。坚持依法依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处置风险,依法保护存款人,投资人和各类债权人合法权益。对重大金融风险责任人要严肃追责问责,实现处置金融风险与惩治金融腐败统筹衔接,严肃市场纪律,始终坚持防范道德风险。
——坚持在线修复的原则。对于高风险机构,准确甄别风险性质和程度,优先通过流动性支持、补充资本金、兼并重组等方法实现在线修复,稳妥有序处置风险,减少市场震荡。
——坚持压实各方责任的原则。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金融风险的决策部署及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工作要求,建立地方
党政主要领导负责的金融风险处置机制,压实地方党委和政府属
地责任和维稳第一责任。高风险机构要积极自救,主动承担化险
主体责任。行业管理机构、发起行要负起牵头责任帮助机构化险。
监管部门要落实“管住人、看住钱、筑牢制度防火墙”的要求
加强监管,坚决纠正机构错误发展思想,依法查处机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坚持改革化险的原则。坚持深化改革,着力解决风险形成的根源性问题,以改革促进良好金融生态的形成,提升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和金融机构治理水平。
三、总体目标
以2020年末央行金融机构评级8-10级的高风险机构和内蒙古银保监局2020年度监管评级高风险机构为风险处置主要目标,通过“五个一批”推动其退出高风险序列,同时稳定中低风险机构,防止其进入高风险行列。开展自救,出列一批。部分高风险机构通过实施自救和在线修复,端正经营方向,改善风险状况,依靠自身力量退出高风险序列。外部支援,摘帽一批。在机构自救的基础上,自治区农村信用联社和高风险村镇银行发起行全面履行风险处置牵头责任,通过协助清收不良资产、注资、选优配强领导班子等措施帮助高风险机构处置风险,促其实现摘帽目标。兼并重组,脱高一批。落实“三清一追”(清产核资、清收不良资产、清理股权、追责问责)措施,运用好机构兼并坏机构、改制为分支机构、“多县一行”等政策,实现部分符合政策要求的机构风险出清。改革创新,扶持一批。深化中小银行和农村信用社改革,通过机构改制、完善治理、重塑文化激活高风险机构内生动力。稳健发展,巩固一批。在机构增强自我发展能力的基础上,深入落实国家、自治区对中小金融机构各项优惠政策,提高其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高风险机构化险出列的总体目标确定为:2021年退出高风险机构18家,2022年退出21家,2023年底高风险机构基本处置完成。方案实施期间,新增高风险机构也一并纳入处置对象,制定专门的处置方案。
四、工作措施
(一)全力清收处置不良资产,积极提供相关保障。
1.摸清风险底数。高风险机构应按照金融监管部门的要求,真实核算反映不良资产,坚决禁止“东挪西藏”等隐匿风险的行为。遵循会计客观性原则,夯实研判风险的数据基础。通过加强监管检查、现场核查、外部审计等途径强化风险揭示,坚决纠正非洁净出表行为。(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内蒙古银保监局、自治区审计厅、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自治区农村信用联社、村镇银行主发起行负责)
2.全力推进不良贷款清收三年行动。严格落实自治区防范金融风险办公室《清收处置银行业不良贷款专项行动方案》的要求,指导支持高风险机构通过现金清收、司法诉讼、重组、以资抵债、市场化债转股、资产证券化等多种渠道化解存量风险,严控新增不良贷款,坚决遏制不良贷款前清后增。(各盟行政公署、市人
民政府,内蒙古银保监局、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呼
和浩特中心支行、自治区农村信用联社、村镇银行主发起行负责)
3.妥善开展政银合作化债。依法合规处置不良资产,严格按照会计准则和监管要求进行账务处理和风险计量,实现不良资产真实转让和置换,杜绝“抽屉协议”。妥善化解涉及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不良贷款,将各类政府平台类贷款统筹纳入政府化债安排,合理规划预算编制予以偿还,偿还能力不足的,要依法合规进行资产置换,或在与金融机构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依法合规采取适当展期、债务重组、企业周转便利类金融工具等方式妥善处置。(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财政厅、工业和信息
化厅、国资委、地方金融监管局,内蒙古银保监局负责)
4.有效降低不良资产处置成本。按照相关政策妥善解决抵债房地产的遗留问题,研究并落实处置不良资产的相关财税支持政策,简化不良资产核销和抵债不动产登记、交易程序。(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内蒙古税务局负责)
5.充分发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作用。指导、鼓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市场化、法治化和专业化运作的方式,依法合规收购高风险机构批量转让的不良资产。加大对地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力度,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避免不规范操作和道德风险。(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内蒙古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负责)
6.多措并举,综合施策。敦促公职人员、大额贷款户清偿拖欠的银行贷款及其他欠款,必要时采取相应的行政管理手段和纪律措施。建立健全涉金融领域严重失信行为惩戒机制,依法打击涉金融领域严重失信行为,将相关信息推送至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依法依规开展联合惩戒。有关部门加强配合,推动形成打击恶意逃废债、维护金融债权安全的法律环境。协调司法部门建立健全金融债权诉讼案件绿色通道,依法简化诉讼程序,加大案件仲裁和审结执行力度,提高司法清收效率,并推进全区金融
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保监局负责)
(二)多种途径充实资本,提升风险抵御能力。
1.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补充中小银行资本。用好转股协议存款等外源资本补充工具,精心筛选,“一行一策”,稳妥推进高风险机构补充资本金。积极争取以后年度国家新下达的地方政府专项债补充中小银行资本限额指标并完成发行。(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财政厅、地方金融监管局,内蒙古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负责)
2.引进战略投资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为区内外优质金融机构和企业对高风险机构进行股权投资创造必要的条件和营商环境。(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财政厅、
地方金融监管局,内蒙古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自治区农村信用联社、村镇银行主发起行负责)
3.内源性资本积累。督促高风险机构及时计提拨备,适时补充资本。严格遵循会计准则用拨备核销不良,不得以任何方式搞虚假盈利,在退出高风险机构序列之前,原则上不得分红。限制并调整管理层不合理薪酬,严格落实延期支付制度。严格控制不合理资本性支出和经营性支出,压减成本。(内蒙古银保监局、自治区财政厅、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自治区农村信用联社、村镇银行主发起行负责)
4.村镇银行主发起行履行大股东责任。支持主发起行向高风险村镇银行补充资本,以同股同权的原则压实原股东责任,进行相应的增资扩股。(内蒙古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自治区农村信用联社、村镇银行主发起行负责)
5.履行好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金融资产监管,以市场化、法治化方式履行好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加强与金融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自治区财政厅、地方金融监管局,内蒙古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负责)
(三)坚持分类施策,推动高风险机构改革化险。
1.农村信用社改革与高风险机构风险处置统筹推进。在坚持县域法人地位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将农村信用社建成产权清晰、治理健全、资本充足、支农支小特色鲜明的现代化中小银行。(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农村信用联社、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内蒙古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负责)
2.支持城商行改革化险。针对城商行不同风险状况,通过引进合格战略投资者、深化股份制改革等方式,打造产权清晰、资本充足、内控严密、治理完善的现代化城市商业银行。(所在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内蒙古银保监局,自治区财政厅、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各城商行负责)
3.推动村镇银行改革。贯彻中国银保监会关于推动村镇银行化解风险改革重组的政策,督促村镇银行主发起行落实风险处置牵头责任,支持村镇银行深化改革,适度有序推进村镇银行兼并重组。建立健全村镇银行经营管理机制,实现村镇银行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内蒙古银保监局、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村镇银行主发起行负责)
(四)健全公司治理,强化内部管控。
1.健全完善公司治理制度。推动高风险机构“三会一层”形成有效制衡,促其公司治理“形神兼备”。切实解决“一把手一言堂”、大股东控制和发起行不当干预问题。不断强化股东(社员)大会、董(理)事会决策核心作用。充分发挥监事会依法监督职能,提升高级管理层履职质效。进一步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建立与风险相适配的绩效薪酬制度。(内蒙古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自治区农村信用联社、村镇银行主发起行负责)
2.优化股权治理结构。及时纠正股东资质不符、违规代持、超比例持股、入股资金违规或不实等问题。规范股东行为,防范股东不到位、不作为形成的内部人控制风险,禁止部分股东进行恶意控制套取、占用资金或不当干预经营业务进而损害银行、存款人或其他股东权益的行为,及时清退并依法依规追究违法违规股东责任。(内蒙古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自治区农村信用联社、村镇银行主发起行负责)
3.回归本源、稳健经营。督促高风险机构立足自身定位,严控异地展业和异地经营,坚持深耕本地,满足本地区“三农三牧”和中小企业的金融需求。坚决摒弃“垒大户”思维,严控超额授信,严禁高息揽储。依法合规开展同业、表外、资管、票据贴现、互联网存款等业务,及时纠治异常违规行为。严禁突破国家宏观调控限制或向禁止领域授信,合理控制资金流入房地产市场的速度和规模。依据市场化原则,依法合规开展或续作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类贷款业务。(内蒙古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自治区农村信用联社,各城商行、村镇银行主发起行负责)
4.强化内部控制管理。完善内控管理制度,细化风险控制流
程,加强内部审计稽查,定点清除风险隐患。建立案防长效机制,
对违法违规行为持续高压打击。加强分支机构管理。(内蒙古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自治区农村信用联社、村镇银行主发起行负责)
(五)增强持续监管有效性,惩治违法违纪。
1.加大监管力度。加大日常监管的频次和力度,对高风险机构开展“贴身监管”,以约谈方式及时了解化险进展情况,提出阶段性工作要求。及时采取监管措施,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督促限期整改。穿透业务本质开展审慎管理,管住高风险机构违规资产投资、同业拆借和其他影子银行业务,督导高风险机构稳健经
营并真实反映风险,调实监管报表。(内蒙古银保监局、人民银
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负责)
2.强化风险预警。加强风险监测,共享风险数据和信息。严格审慎开展央行金融机构评级和监管评级,提高评级质效,强化结果运用。按照中央金融管理部门要求及时通报评级结果和风险状况,提示预警有关各方采取相应措施化解风险。(内蒙古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内蒙古证监局负责)
3.发挥早期纠正作用。有序开展存款保险早期纠正,压实高风险机构和股东责任,充分发挥存款保险差别费率的风险校正作用,督促高风险机构限期改善经营状况。(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负责)
4.严惩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建立健全信息共享、线索移送、核查、督办、反馈机制,对处置风险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违法线索,按照职责权属分别移送金融监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对存在的利益输送、内外勾结、失职渎职等情形一案双查,把惩治金融腐败与追赃挽损、整章建制、堵住风险“出血点”结合起来。积极促成对国有金融企业实现纪检监察机关常
态化派驻全覆盖,以案促改,净化国有金融企业的政治生态。(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公安厅,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保监局、内蒙古证监局负责)
(六)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支持机构高质量发展。
1.用好货币政策工具。用好再贴现、常备借贷便利、再贷款等各项货币政策工具,及时提供流动性支持,推动高风险机构发展化险。坚决落实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和信用贷款支持等适时推出的一系列货币信贷政策。(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银保监局负责)
2.加大地方扶持力度。各地区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结合实际,认真落实本地区金融机构支持“三农三牧”和小微企业各项财税奖补政策。(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税务局负责)
(七)强化应急保障,防控突发风险。
1.建立地方政府统一领导的应急管理机制。由地方人民政府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完善金融风险应急预案,加强风险应急演练。把防挤兑和防群体聚集工作放在日常风险防控的首位,在发
生第一时间有序应对,避免因推诿、拖延而耽误最佳处置时机。
金融管理部门要准确识别流动性风险和资不抵债风险,及时上报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并采取相应措施化解风险。(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公安厅、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
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保监局、内蒙古证监局、自治区
农村信用联社、村镇银行主发起行负责)
2.完善流动性风险应急管理机制。高风险机构要采取出售资产、寻求救助等方式开展自救,村镇银行主发起行要持续提供流动性支持,自治区农村信用联社要及时筹措资金化解系统内流动性风险。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大流动性监测力度,不定期开展压力测试,妥善使用各类流动性应急管理工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企业资金支持本地区高风险机构应对突发性流动性紧张。(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保监局、自治区农村信用联社、村镇银行主发起行、高风险机构负责)
3.加强舆论引导和舆情管控。落实属地责任,加强协作配合,依法合规披露信息,合理引导市场预期,强化舆情管控和引导。(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党委网信办、公安厅负责)
4.深度普及金融知识。持续推动金融消费者教育和金融知识普及,提高群众金融素养,加大存款保险宣传力度,提升社会公众信心,有效防范挤兑风险。(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保监局、内蒙古证监局负责)
(八)加强党的领导,为化险工作提供坚强政治保障。
1.坚持党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督促高风险机构将党的领导写入公司章程,构建“党委领导、董事会战略决策、高管层执行落实、监事会依法监督”的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党组织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的领导作用,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个环节。建立健全党组织,加强党的建设,确保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与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以一定比例双向交叉任职。(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保监局、自治区农村信用联社、村镇银行主发起行负责)
2.加大审计力度。定期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开展联合审计或专项审计,查摆不足及问题,督促落实整改。探索把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纳入各级党委巡视范围。(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审计厅、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保监局负责)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金融风险的决策部署及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工作要求,在自治区规范政府债务管理防范金融风险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各盟市负责组织开展本地区高风险机构的化险工作。自治区防范金融风险办公室负责本方案的具体落实工作,要压实有关各方责任,强化金融监管协调和信息共享,加强政策指导和工作调度,依规开展督办、约谈、问责等工作。
(二)压实各方责任,推动方案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严格落实风险处置属地责任和维稳处突责任。要准确掌握本地区高风险机构的状况,整合利用地方可支配资源,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风险化解工作,积极协调政法部门支持配合。
各金融监管部门严格落实监管责任。要充分研究处置风险的
各项措施,积极争取中央金融政策倾斜,及时提出处置风险和纠
正问题的意见。同时,综合运用多种监管手段,督促指导自治区农村信用联社、村镇银行主发起行和高风险机构落实本方案要求,确保按期完成化险任务。
自治区农村信用联社和村镇银行主发起行严格落实牵头管理责任。对有管理责任的高风险农合机构和村镇银行,要逐家组织制定完善具体化险方案,严格督导落实,同时采取针对性措施全力支持化险。要把工作落实情况、化险成效与高风险机构考核考评、绩效薪酬管理、提名任用等环节进行挂钩,加大系统内追责问责处罚力度。
高风险机构严格落实主体责任。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目标明确、成效稳固的处置方案并严格落实。处置方案要坚持风险处置和健全治理同步、存量化解和新增防控并重的思路,切实解决风险形成的根源性问题。
(三)密切协作配合,加强条线管理。各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管协作与政策协同,同向发力、同频共振。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定期会商机制,就重大问题和拟采取的重要措施交换意见,并指导条线部门在各层级形成合力,形成“齐抓共管”的有力格局,实现对高风险机构在管方向、管人、管资本、管治理等方面的有机融合。对跨区域的金融风险问题,各盟市要加强配合、共同解
决,必要时可向自治区申请协调相关事宜。
(四)强化跟踪问效,督导责任落实。自治区防范金融风险办公室要按季调度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落实情况,对高风险机构化险出列情况及时通报;要组织有关部门组建现场工作组,定期开展督办。对未能如期达标、工作不力的高风险机构及其牵头管理机构,金融监管部门要开展联合约谈,督导其限期落实责任。未如期完成化险目标的地区,相关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主动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有关情况,自治区人民政府将视情责成有关部门约谈相关盟市。
(五)建立问责机制,严格执纪执法。按照《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问责办法》(国办发(2021)、9号)要求,建立自治区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问责机制,对处置高风险机构过程中存在不作为、滥作为等失职渎职情况以及造成金融风险的地区和部门单位,依法依规严肃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