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各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沉淀 资金大起底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 际 ,认真贯彻落实。
2022 年 7 月 29 日
内蒙古自治区沉淀资金大起底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强化效益意识、节约意识、责任意识 ,切 实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共资金使用效益,自治区 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沉淀资金大起底专项行动 。为确保专项行动顺利开展、取得实效,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 、 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厉行节约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等一系列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全区经济社会高 质量发展座谈会关于开展沉淀资金大起底专项行动工作部署,通过为期 5 个月的专项行动,全面掌握各级各部门沉淀资金规模、结构、结存状态、变动情况及沉淀成 因,分类提出处置意见,坚决收回长期沉淀资金,统筹用于发展急需的重点领域、化解各级政府债务和保障民生支出,努力实现公共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
二 、起底范围
沉淀资金大起底覆盖截至 2022 年 7 月底全区各级预 算部门实有资金账户中各类资金 (不含科研经费和法院 系统民商事案件执行款项) ,各级财政代编的非预算单 位 (不含企业) 实有资金账户中本级财政拨付资金 (不含科研经费) 。
( 一 ) 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 。各级预算部门基本 户等实有资金账户财政拨款结余资金和结转 2 年以上的 资金 (含基建资金 、非基建资金 、地债资金; 一般公共 预算 、政府性基金预算 、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 。
( 二 ) 非财政拨款资金 。财政全额保障预算单位的 非财政拨款资金 (含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变更为 公益一类 、参公管理事业单位或行政单位后结存的 自有 资金) ;结转 2 年以上的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上级补助 收入等非同级财政拨款资金。
( 三 ) 应缴未缴财政收入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 国有资产出售 、 出让 、置换差价 、报废报损残值变价等 处置收入 ,捐赠收入以及其他应缴未缴的财政收入。
( 四 ) 长期挂账往来款项 。公安 、检察院 、法院和 纪检监察等执法执纪部门取得的已结案罚没收入 (含委 托拍卖机构拍卖罚没物品取得的变价款) ; 除押金 、食 堂代保管等资金外 ,按合同约定项 目结束后确实无法退 回的工程质保金等暂存款项。
( 五 ) 其他应盘活资金 。在审计 、巡视 、巡察 、督 查中发现各类应缴未缴资金 , 以及其他应当清理盘活的 沉淀资金。
三 、 主要工作
沉淀资金大起底专项行动要立足当前 、着眼长远 , 既要摸清和盘活长期“沉睡”的公共资金 ,也要加强规 范管理和审计监督 , 防止产生新的闲置沉淀资金。
( 一 ) 全面摸底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人民银行 、 审 计部门组织开展排查工作 ,通过单位 自查 、重点核查等 方式 ,全面摸清各级沉淀资金底数情况 ,重点掌握资金 结构 、来源 、余额 、性质 、使用 、所属年度等情况 , 为 沉淀资金应收尽收 、重新安排和全面挤压沉淀资金空间 奠定坚实基础。
( 二 ) 分类处置 。 自治区财政厅牵头研究制定沉淀 资金分类处置办法 , 明确处置原则 、基本程序 、操作规 范等 , 与预算管理等各项政策做好衔接 。各级财政部门 依照 自治区分类处置办法 ,对沉淀资金分类甄别 ,结合 实际情况逐项提出具体意见 ,该预算部门 (单位) 留用 的资金继续留用 ,该缴回财政的资金报请同级人民政府 批准后缴回 同级财政统筹使用。
(三) 完善机制 。 自治区财政厅牵头建立沉淀资金 统筹使用制度 ,会同人民银行 、 审计部门对沉淀资金清 理开展督导 、监管和定期通报 ,进一步完善预算安排与 沉淀资金挂钩机制 ,对未按规定清理盘活沉淀资金的地 区和部门 ,公开通报并约谈主要负责人 ,按一定比例压 减下年度相关预算资金安排规模。
四 、实施步骤
沉淀资金大起底专项行动分为单位 自查、重点核查、清理盘活、总结完善四个阶段。
( 一 ) 单位 自查阶段 (2022 年 8 月 31 日前完成) 。 人民银行协同各商业银行向财政部门提供各预算单位账 户及余额情况 ,经财政部门梳理后分发各预算部门 。各 预算部门对照账户及余额情况 ,全面开展 自查 ,认真梳 理本部门及所属单位账户资金情况 ,进行分析汇总 ,提 出账户撤并 、沉淀资金上缴或继续留用等初步意见 ,经 部门主要负责人审签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对政策已经 明确的可盘活沉淀资金及时缴回 同级财政 , 同 时撤并多 余账户 。各级财政部门逐级上报 自查情况。
( 二 ) 重点核查阶段 (2022 年 9 月 1 日至 30 日 ) 。 各级审计 、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根据 自查情况开展重点 核查 ,财政部内蒙古监管局参与 自治区本级核查工作 。 主要核实 自查情况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 ,重点核 查存在审计线索 、 督查反馈问题的地区或部门 , 收集整 理佐证材料 ,补充完善处理依据 ,及时形成核查报告 。 重点核查情况经汇总审定后逐级上报。
( 三 ) 清理盘活阶段 (2022 年 10 月 1 日至 11 月 10日 ) 。
各级财政部门对预算部门 自查情况分类甄别 ,依据自治区沉淀资金分类处置办法 ,提出具体处置意见 ,报请同 级人民政府批准后逐项清理 , 盘活的资金要尽快形成实 际支出 。对于沉淀资金 ,已有明确要求的 ,按规定盘活使用;没有明确要求的,根据实际情况 ,分类提出处置意见。对于资金账户,根据预算单位申请,逐个提出清理意见。各预算部门按处置意见抓好整改落实 ,确保沉 淀资金处置到位 、银行账户清理到位。
( 四 ) 总结完善阶段 (2022 年 11 月 11 日至 12 月15 日 ) 。
各地区全面总结本地区专项行动开展情况 ,认 真梳理主要做法 、 重要成果 、典型经验等 ,经 自治区财 政厅汇总后 ,形成专题报告报 自治区党委和政府 。 自治 区财政厅会同审计 、人民银行等部门 ,针对有效解决沉 淀资金问题 ,从事前预防 、事中监控 、事后监督等方面 提出一揽子完善措施 , 同步建立健全有效管用的激励和 约束机制。
五 、工作要求
( 一 ) 加强组织领导。在 自治区党委和政府领导下, 成立 自治区沉淀资金大起底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 , 由 自治区常务副主席担任组长 ,自治区财政厅 、审计厅 、财政部内蒙古监管局 、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 ,自治区有关重点预算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 ,全面组织实施沉淀资金大起底专项行动。在自治区财政厅设立工作专班 ,具体承担专项行动日常工作。
( 二 ) 密切协作配合 。沉淀资金大起底专项行动由 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部署 , 自治区本级 、各盟市和旗县 (市 、 区 ) 分级负责 ,分别组织实施 。各级财政部门牵 头负责沉淀资金大起底综合协调 、 汇总调度 、政策制定 等工作 。各级审计部门牵头负责沉淀资金大起底重点核 查工作 。人民银行协调各商业银行 ,负责提供账户余额 信息 ,配合开展账户清理 、 资金缴回等工作。各级预算部门是沉淀资金大起底专项行动责任主体 ,要成立工作 专班 ,全力做好本部门沉淀资金清理盘活工作。
( 三 ) 强化责任落实。各地区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沉淀资金大起底专项行动第一责任人,要强化报账意识、交卷意识 、成果意识 、责任意识 ,全力做好专项行动各项工作 。要通过专项行动树立求真务实 、真抓实干导向, 对工作出色 、勇担当 、善作为的优秀干部及时表扬; 对 工作落实不力甚至弄虚作假的,依纪依规严肃追责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