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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金〔2021〕102 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全 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各国有金融机构:

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 管理指导意见》有关精神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 定》要求,进一步加强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提高国有金 构资产转让透明度,规范相关资产交易行为,维护国有 资本出资人权益,现就规范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有关 项通知如下:

坚持依法依规,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国有独资、国有全资、国有控股及实际控制金融机构(含 其分机构及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各级子企业,以下统称国有 金融机构) 资产转让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 则,不得通过资产转让进行不当利益输送。资产转让过 ,涉及政府公共管理事项的,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履行相 审批程序。


国有金融机构转让股权类资产,按照《金融企业国有 产转让管理办法》  (政部令第 54 号) 等相关规定执行; 不动产、机器设备、知识产权、有关金融资产等非股权 产,按照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行业监管部门另有规定 的从规定。转让标的资产在境外的,应在遵守所在国法律 法规前提下,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 定。因开展正常经营业务涉及的抵 (质) 押资产、抵债资 诉讼资产、信贷资产、租赁资产、不良资产、债权等资 产转及报废资产处置,以及司法拍卖资产、政府征收资产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涉及底 产全部是股权类资产且享有浮动收益的信托计划、资管 、基金份额等金融资产转让,应当比照股权类资产转让 规定行。纳入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凭借国家权力和信用支 金融机构,资产转让有关事宜执行本通知规定。

夯实管理职责,落实国有金融机构主体责任

 

国有融机构应当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 建立完善集团或公司内部各类资产转让管理制度,明确责 门、管理权限、决策程序、工作流程,对资产转让交易 、种类、金额标准等作出具体规定,并报同级财政部门 备案 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应当严格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其中大资产转让,应当严格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需经董事会或股东 (大) 会审议的,依法依规履行相应公司 程序;按规定需报财政部门履行相关程序的,应按规定 报同级财政部门。国有金融机构要切实加强对各分支机构和 子企业的资产转让监督管理工作,杜绝暗箱操作,确保 资产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规范转让方式,严格限制直接协议转让范围

 

国有金融构资产转让原则上采取进场交易、公开拍卖、 网络卖、竞争性谈判等公开交易方式进行。转让在公开市 场交的证券及金融衍生产品,应当通过依法设立的交易系 交易场所进行。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未经公开竞价处置 ,国有金融机构不得采取直接协议转让方式向非国有受 转让资产。属于集团内部资产转让、按照投资协议或合 同约条款履约退出、根据合同约定第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 将特定行业资产转让给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及经同级财  政部认可的其他情形,经国有金融机构按照授权机制审议 后,可以采取直接协议转让方式进行交易。

四、合理确定价格,有效防范国有资产流

 

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按照《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令第 47 号) 等有关规定需要 资产评估的,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 资产评估并履行相应的核准、备案手续,并以经核准或


的评估结果为依据确定转让底价。对于有明确市场公允 价值的资产易,转让标的价值较低(单项资产价值低于 100 ) 的资产交易,国有独资、全资金融机构之间的资产交 国有金融机构及其独资全资子企业之间的资产交易,以 国有金融机构所属控股子企业之间发生的不会造成国有  机构拥有的国有权益发生变动的资产交易,且经国有金 构或第三方中介机构论证不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依 规履行决策程序后可以不评估,有明确市场公允价值的 交易可以参照市场公允价值确定转让底价,其他资产交 以参照市场公允价值、审计后账面价值等方式确定转让 。对投资协议或合同已约定退出价格的资产交易,依法 履行决策程序后,经论证不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可 按约定价格执行

明确交易流程,确保资产转让依法合规

 

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采取进入产权交易场所交易的 体工作流程参照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转让的有关规  定执;采取公开拍卖方式的,应当选择有资质的拍卖中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组织实施;采 络拍卖方式的,应当在互联网拍卖平台上向社会全程公 开,受社会监督;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的,应当有三人以 上参竞价;采取其他方式的,国家有相关规定的依据相关


执行,没有规定的应当至少有两人以上参加竞价,当只 人竞价时,需按照公告程序补登公告,公告7个工作日 如确定没有新的竞价者参加竞价才能成交。

资产让成交后,转让价款原则上应一次性付清。如成 交金额较 (超过 1 亿元) 、一次性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 约定分付款方式,但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 30%,其余款项 应当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照不低于上一期 新发贷款加权平均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 付款期限不得超 1 年。受让方未付清全部款项前,不得进 产交割及办理过户手续。国有金融机构及其独资全资子 之间的资产转让,其款项支付和资产交割可根据实际情 进行约定。

六、择优选择机构,确保交易信息充分公

 

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采取进入产权交易场所交易的 《规范产权交易机构开展金融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管理暂 行规定》  (财金2020〕92 号) 执行,应当在省级财政部门 认的承办地方金融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业务的产权交易机  中进行。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原则上需 公开发布资产转让信息公告,公告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 规,循统一渠道、查阅便利的原则,确保转让信息发布及


时、有效、真实、完整。转让底价高于 100 万元低 1000 万元 (含) 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应当不少于 10 个 工作日;转让底价高于 1000 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 告期应当不少于20 个工作日。除国家另有要求外, 国有金 构资产转让不得对受让方的资格条件作出限制。

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级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  行为监督管理,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应当加强对属地中央国 有金机构资产转让行为的监督管理,发现转让方未执行或 违反关规定、侵害国有权益的,应当依法要求转让方立即 中止者终止资产转让行为,并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国有 金融构应当建立资产转让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所属分支 机构及各级子企业资产转让事项进行内部审计,并于每年 5  20 日前,将上年度资产转让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

级财政部门、国有金融机构有关人员违反法律、行政 规及本通知规定,越权决策、玩忽职守、以权谋私,造成 有资产流失的,应当依法依规承担赔偿责任,并由有关部 按照人事和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 法机关处理

政部     

2021 年 11 月 29 日